浙江丽水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相关政策解读--美态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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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是关于浙江丽水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相关政策的解读:
一、适用对象
投资主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二、管理原则
zui终目的地管理原则:为掌握资金真实去向并提供jingzhun服务保障,实行该原则进行“穿透式”管理。即企业在境外设立(包括兼并、收购及其他方式)zui终目的地企业前,应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相关信息和材料,符合要求的,相关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备案或核准。zui终目的地指境内投资主体投资zui终用于项目建设或持续生产经营的所在地。
空壳公司不备案(核准):对于zui终目的地企业设立路径上的所有空壳公司,管理部门均不予备案或核准。
zui终目的地企业再投资不备案(核准):zui终目的地企业再开展的投资活动不属于现行对外投资管理范畴,无需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
三、备案流程
企业需先到所在地商务厅和发改委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备案。
在发改委备案的基本流程如下:
境外投资申请表(网上登记);
自贸区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自贸区公司股东决定原件;
外国公司的注册资料及翻译件加盖骑缝章和翻译公司的营业执照加盖公章;
如果多个中方合作项目(如共同新设)需提供双方协议;
如果变更,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投资证书原件。
在商务厅备案的基本流程如下:
企业提交电子材料和纸质文件;
商务部进行初步审核,若不通过则需要将缺少的材料补齐,再重新按第 1 步来进行提交;
如果通过则由商务部或地方主管部门进行受理;有关部门受理后,会在 3个工作日内通知是否审核通过,若受理通过即可以领取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若没有通过则不能予以备案。
需注意,对未设立境外平台公司、直接在zui终目的地投资的,《证书》中境外企业的名称与投资路径的境外企业名称一致;对通过设立境外平台公司再到zui终目的地投资设立企业的,平台公司将作为境外投资路径显示,名称与境外企业名称不同。
四、申请条件
符合 “境外投资” 定义,即在境外拥有或取得非金融企业的相关权益。
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均可申报,但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企业,可能较难通过审批,因为其无法提供完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需具体说明境内股东或合伙人背景、资金来源(例如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募集资金等合规方式获取的资金)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真实性,否则很难通过审查。
近期大额非主业投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境外上市中资企业退市等类型以及房地产、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的投资,会受到主管部门严格审核。
五、政策支持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国际经贸合作若干举措的通知》,丽水市大力支持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对企业经备案(或核准)到境外投资,设立办事处,备案额在50 万美元以上的,每个项目一次性奖补 5 万元;设立贸易公司,备案额在 100 万美元以上的,每个项目一次性奖补 10万元;设立生产型企业、加工贸易型企业、研发机构、并购或参股国外企业、开发资源,备案额在 200 万美元以上的,每个项目一次性奖补 20万元。对获评浙江本土民营跨国公司 “领航企业” 的,一次性给予奖补 10 万元;被列入浙江本土民营跨国公司 “领航企业”培育名单的,一次性给予奖补 5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