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企业借用外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合规经营,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有合理的外债资金需求,用途符合相关规定。具体来说,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经济、信息数据等安全,不违背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目标,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用于投机、炒作等行为。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不得转借他人,在外债审核登记申请材料中已载明相关情况并获得批准的除外。
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立案调查的情形。
资信情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和健全的外债风险防控机制。
例如,某丽水企业在申请中长期外债时,其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和风险防控机制,资金用途明确且符合规定,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无buliangjilu,这样的企业才更有可能满足申请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