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申请:企业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的企业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若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也可以使用纸质材料提交。
材料审核:审核登记机关会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若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等,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审核登记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都会通过网络系统告知企业。企业如需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可通过网络系统自行打印或要求审核登记机关出具。
补充材料(如有需要):受理审核登记申请后,如需企业补充披露、解释说明、中介机构核查问题的,审核登记机关可出具书面补齐补正通知。自补齐补正通知发出之日起至收到齐备合规的回复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核登记办理时限内。未按时反馈书面回复意见的,审核登记机关可终止审核并说明理由。
审核与证明出具:审核登记机关对符合规定的审核登记申请,出具《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审核登记申请,出具不予审核登记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审核登记的理由。《审核登记证明》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1 年,过期自动失效。
以某丽水企业为例,在网络系统上准确填写并提交申请报告及附件,等待审核机关的反馈。若需要补充材料,及时按照要求准备并提交,终获得审核结果。